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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南宁分行与李**、广西南宁北部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南宁分行与被告李**、广西南宁北部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南宁分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李**、广西南宁北部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南宁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广西南宁北部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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