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南宁分行与被告李**、广西南宁北部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南宁分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李**、广西南宁北部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南宁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广西南宁北部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