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陆**、黄**、韦月升与被告吴**、广西南**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黄*、黄**、韦月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3元,由被告中国太**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