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11月24日以原告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对被告熊*、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