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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霍**、一审第三人黄**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和审判员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担任记录。上诉人朱**及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霍**及委托代理人吴**,一审第三人黄**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7750元,由本院退还还给上诉人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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