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库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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