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中**有限公司与呼图壁**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陕西中**有限公司申请呼图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呼民初字第01438号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呼图壁**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陕

本院认为

西中恒**有限公司案款337330.0元,承担执行费4960.0元。现因被执行人**脂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执行中提供执行担保,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年呼执字第007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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