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环宇**限责任公司与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因与被上诉人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应当依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虽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注册地人民法院,但该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本案能否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仅就约定的管理费发生争议,并未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甘**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