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李*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8.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9.31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159.3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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