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因与被申请人杨*,一审被告王**、马兰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4)焉垦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了所持有内装开庭传票的特快专递详情单EY770356243CN,记载收到开庭传票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本案二审开庭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故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4)焉垦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