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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雪与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诉被告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的委托代理人袁金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清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称,2014年,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借款265.982万元,并对其中的211.652万元部分出具借条,剩余54.331万元部分因被告口头承诺借款后及时还清,因此并未计入借条内。被告承诺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如6月1日前还清记一个月利息5%。但至今被告只归还了本金及利息80万元,剩余本金196.5686万元未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予以拖延,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6.5686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达送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清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及本院认证:

本院查明

一、2015年1月12日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中2116520元部分出具借条,并承诺定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如6月1日前未还清记一个月利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盖有中国银**针织路支行、光华路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往报汇兑凭证2张、汇兑支付往账凭证4张,证明2014年10月7日,薛雪给陈**银行卡汇转15万元,2014年10月13日汇转16万元,2014年10月14日汇转30万元,2014年10月20日汇转40万元。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三、2015年8月6日盖有中**行股**业务专用章的中**行对账单1份,证明2014年6月9日,陈**在北京**售公司购买车辆,薛*支付车款63.49万元,支付车辆购置税5.58万元,支付保险1.582031万元,合计:70.652031万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盖有中国银行股**业务专用章的汇兑支付往账凭证1份,证明2014年8月29日薛**转借给陈*清543310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五、原告打印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5份,证明2015年4月4日、4月5日,陈**通过李**向薛*支付80万元。本院对该组证据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陈**以农业生产用款为由多次向原告薛*借款。原告通过名下开户行行号10410000xxxx、10410000xxxx、10410000xxxx向被告人陈**开户行行号10390261xxxx、10382950xxxx多次转账。2014年6月9日,被告陈**在北京**售公司购买车辆,薛*支付车款63.49万元,支付车辆购置税5.58万元,支付保险1.582031万元,合计:70.652031万元。2015年1月12日,被告陈**向原告薛*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向薛*老师借款贰佰壹拾壹万陆仟伍佰贰拾元。(¥2116520)。用于2014年秋收周转,定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免息),如于6月1日前还清记一个月利息(5%)。”被告陈**通过户名为李**,卡号/账号为621287200762xxxx,以网银转账支付的形式偿还原告薛*借款及利息共8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债务应如何清偿。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且有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足以认定。另,原告提供的54.331万元的中**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可以证实原告另借给被告54.331万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65.982万元。根据原、被告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应以5%的利率支付原告211.652万元的利息10.5826万元(211.652万元5%=10.5826万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原告80万元。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欠款数额为196.5656万元(211.652万元+10.5826万元+54.331万元-80万元=196.5656万元)。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欠款196.565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6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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