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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限公司与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鲁木**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昱公司)与上诉人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佰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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