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