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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29.93元(上诉人肖*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214.97元,由上诉人肖*负担,其余3214.9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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