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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上诉人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民一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上诉人熊**的委托代理人满琴、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民一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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