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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昌吉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昌吉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受损物品鉴定的申请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吉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2012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地下室租赁协议》,约定将位于昌吉市建国西路XX号XX小区X号楼XX号地下室出租给原告,同日,原告向被告缴纳租金。2014年10月,原告被物业公司通知:所在的地下室水管道破裂,要求原告开门配合维修,原告发现存放在该地下室的物品被水浸泡后无法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我方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故原告现诉来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损失15087元及鉴定费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昌吉市**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实我们不清楚,我们在收到诉状后才知道这件事,我们对原告主张不认可。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本院查明

证据一、地下室租赁协议一份,收据一份,证明原、被告形成地下室租赁关系。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交纳32325元。被告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签订地下室租赁合同及原告向被告交纳租金3232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二、照片16张,2015年8月27日拍摄,证实原告地下室被浸泡的原因、房屋内的现状及痕迹。被告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三、联系单打印件一份、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张、证明袁*为该小区土建部分维修人员,在房屋被水浸泡后对于地下室存放的物品及价值做了一个确认。被告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袁*与被告无关,因为其不是被告公司职工,维修清单上的人员也与被告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四、鉴定报告一份,复核鉴定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证实经过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原告受水浸泡损失为15087元。为此花费鉴定费2000元。被告质证后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被告方无关。本院对该组证据证实原告所承租的地下室物品浸泡损失为15087元及鉴定费2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签订一份《地下室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原告谢**于2010年起至2030年租用原告位于昌吉市建国西路XX号XX小区X号楼XX号地下室,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所有的租赁费用共计32325元。2014年10月,原告接到物业公司通知,告知其地下室管道破裂造成漏水,要求原告开门维修。经原告和维修人员确认,因房屋管道漏水致使原告在地下室存放的字画、乒乓球发球机、乒乓球台案、空调主机外挂机、鱼缸木制台底、1.8×2.2米床一套、实木电脑桌、热狗机、实木地板、藤椅4把、壁纸、墙体均受到了浸泡,产生了损失。经鉴定,原告地下室物品浸泡造成损失15087元,产生鉴定费用2000元。现原、被告双方对该损失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下室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租金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完好的,保证正常使用的地下室。2014年10月因被告的房屋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存放在地下室内的物品受损,被告应当承担租赁物瑕疵的违约责任。被告认为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房屋完好无损,不能确认漏水原因是房屋瑕疵还是使用不当造成,且对原告房屋漏水及受损的事一直不知情,因被告未向法庭举证证实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管道漏水,故对被告这一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水浸泡的物品损失及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昌吉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物品损失15087元及鉴定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昌吉市**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期限申请执行,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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