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樊**与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樊**申请执行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库尔**法院做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书决书(一)、原告同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书》为无效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70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500000元案件款后,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房产车辆调查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库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书本

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杨**、樊**对被执行人赵**享有

214868.69元的债权,当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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