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武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武小兵现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9.19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吕**与黄千山、潘**、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根山与潘**、范**、黄**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天山宏**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发事判决书
郑**与天山**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新疆天**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德化与巴**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翁**与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杜*、新疆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