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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和利源**公司与库尔勒**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天和利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库尔勒**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的标的4666552.29元数额较大,属于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交由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下: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涉案标的数额符合本院的受理范围,故被告库尔勒**责任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巴音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库尔勒**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70元(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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