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库车**有限公司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库车**有限公司申请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于2015年12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库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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