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限公司与新疆七星**限责任公司、新疆七星**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七星**限责任公司、新疆七星**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7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82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