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七星**限责任公司、新疆七星**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7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82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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