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湘**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湘**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湘**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4元,依法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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