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信和钢**公司诉被告新疆诚**限公司、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信和钢**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995元,由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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