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山**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文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车县山**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文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山**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车县山**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库车**培训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