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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山**训有限公司与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山**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文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车县山**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文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山**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车县山**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库车**培训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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