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青**任公司诉被告刘**、新疆胜**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车青**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疆胜**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青**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车青**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胜**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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