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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