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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蒲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克区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及其辩护人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新疆某**限公司取得本市某地段的使用权,预建设开发某商业服务中心项目。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蒲某某在负责办理项目前期开发手续过程中,于2014年3月底私自利用电脑软件伪造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建字第650200201400020,钢印号:3965110)复印件,并联系办假证人员在其伪造的复印件上加盖伪造的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工程管理专用章,其向办理假证人员支付100元。之后,蒲某某要求办假证人员按照其制作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伪造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其制作的许可证附件总平面图上加盖伪造的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工程管理专用章,支付办理假证费用400元。2014年7、8月份,因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蒲某某再次联系办假证人员以500元价格购买了伪造的该项目另一份建设规划许可证(文号:建字第650200201400020,钢印号:3965115),该许可证附件总平面图使用其伪造的原许可证附件总平面图,原许可证被其销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蒲某某谎称其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真实的,交付新疆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后,该公司用其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建设审核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现已竣工。

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人朱*、马*、张*、李**的证言、入库登记表、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备案材料、建设局、公安消防支队、人民防空办公室、房产局审核备案该项目材料、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明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克拉玛**管理局工程管理专用章是国家机关印章,仍伪造、买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鉴于被告人蒲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蒲某某的犯罪行为是违法建筑建成的原因之一,社会后果严重,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蒲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蒲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以及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蒲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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