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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孔**、张**与杨**监护人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孔**、孔**、张**因与被申请人杨**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人民法院(2015)昌**一终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孔**、孔**、张**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孔**、孔**、张**的行为致杨**眼睛受到伤害缺乏证据证实,且对本案责任的划分也是错误的。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孔**、孔**、张**主张其对杨**未实施侵权行为,其行为与杨**所受伤害没有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其向本院提交了其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2月17日和2月18日分别对景*、谢*所作的调查笔录,二份笔录均反映了杨**眼睛被炸受伤的事实,但均不能证实孔**、孔**、张**的行为与杨**所受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原审法院现场核查情况可以证实原审法院对孔**燃放组合烟花致杨**眼睛被炸受伤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孔**、张**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孔**、孔**、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孔**、孔**、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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