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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装饰部与阜康市百灵鸟风情音乐餐厅、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康市盛世标牌装饰部与被告阜康市百灵鸟风情音乐餐厅、被告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康市盛世标牌装饰部于2016年4月8日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康市盛世标牌装饰部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康市盛世标牌装饰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阜康市盛世标牌装饰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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