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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有限公司与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祥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顺祥和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于2015年12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现**公司就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劳动争议,原审判决不再执行。顺祥和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顺祥和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乌**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乌鲁木**有限公司己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乌鲁木**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乌鲁木**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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