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遗嘱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闫**、曾大国、曾**、曾**、曾西河遗嘱纠纷一案时,原告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曾**已预交),退还原告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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