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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时晓*、刘**、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时晓*、刘**、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035.50元(原告刘**预交),因本案中原告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1017.75元及邮寄送达费18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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