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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限公司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昌吉州中级人民**元乳业有限公司对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案。起诉人认为玛纳斯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8日作出的玛**(2013)28号《关于对芦草沟园丰煤矿改制方案的批复》确认冯**为芦草沟园丰煤矿改制前的实际出资人,该批复没有事实依据。起诉人请求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玛**(2013)28号《关于对芦草沟园丰煤矿改制方案的批复》。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北京华**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报经本院2015年3月26日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京华**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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