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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民杨木业销售处与谢*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民杨木业销售处诉被告谢*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民杨木业销售处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车县民杨木业销售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库车县民杨木业销售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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