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民杨木业销售处诉被告谢*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民杨木业销售处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车县民杨木业销售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库车县民杨木业销售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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