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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限公司与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诉被告北京恒通创**司乌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创新公司)、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司委托代理人秦*、被告恒通创新公司委托代理人阿*、被告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鑫**司起诉称: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为建设塔城**训中心工程从原告处购买商砼,累计欠款额达77052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恒通创新公司、常**连带支付商砼款770525元,支付利息200336.5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恒**公司答辩称,原告将恒**公司列为被告诉讼主体错误。塔城市党校**塔城市党校发包给被告恒**公司,恒**公司又将工程的专业部分承包给了新疆宏**限公司乌苏第二分公司,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除主体钢结构以及工程建设中的材料除墙板及配套铁杆、桁架楼板须采购恒**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外,其余均是宏业二分公司包工包料。商品混凝土从何处购买、如何结算这都是宏业二分公司的事情,与被告恒**公司无关。另外,被告常**也不是恒**公司单位的人员。恒**公司早已将宏业二分公司的施工费用结算并付清。恒**公司与宏业二分公司是建设施工合同,而原告鑫**司与宏业二分公司或者常**之间是买卖合同纠纷,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将恒**公司列车员被告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常加明答辩称,别人告诉人说有个党校的工程,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恒**公司的徐*、宏**司的一个人,他们说活给我干。当时他们都说资金是到位的,其实资金并不到位,宏**司的账也没有算清楚。党校工程现在还没交工,宏**司的账没算清楚,没给我结账,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中国共**员会党校与被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塔城市干部交流及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综合楼工程承包给被告恒**司建设。工程内容包括基础、结构、装修、水电安装、消防喷淋工程。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公司与新疆宏**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单项及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将上述工程的基础工程、结构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二次结构(采用木塑墙板)、装修工程、水电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新疆宏**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2015年1月7日,被告常**向原告鑫**司出具《人个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5年2月18日之前向原告鑫**司支付商砼款770525元。如到期不付,按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18日结算利息(13‰)。被告常**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捺印。原告鑫**司未收回商砼款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认定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施工合同》、《还款计划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公司与何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应由何人向原**公司支付商砼款。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告常**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鑫**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原告鑫**司在起诉前亦未向被告恒通创新公司主张商砼款。被告常**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鑫**司与被告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被告常加明支付商砼款。双方在还款计划书上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责任,即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18日按贷款利率13‰计算,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应理解为月息13‰较为适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为46077元。原告鑫**司与被告常**对于支付律师费的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综上,被告恒通创新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鑫**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塔城**限公司支付商砼款770525元,支付利息46077元,合计816602元。

二、驳回原告塔城**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恒**公司乌苏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138元,邮寄费150元,合计6288元,由被告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七日内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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