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与被告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余xx已预交),减半应收75元,由原告余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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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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