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中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王**已预交70元,由本院退还王**7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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