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众**有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众**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共计340663.06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新疆**限公司名下价值340663.06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原告担保人靳定业名下价值340663.0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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