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23960.38元(乌鲁木**有限公司已交),本院减半收取11980.19元,余款11980.19本院退还乌鲁木**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