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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乌鲁木**众小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玉众小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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