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库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原审第三人许**、陈**、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人民法院(2013)巴*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玖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罗*,被上诉人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许**、陈**、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人民法院(2013)巴*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人民法院重审。
玖**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