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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以焉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被告人毕**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被告人毕**在甘肃省临夏市皮子市场先后从他人处收购了2张雪豹皮、1张棕熊皮,后利用临夏市至伊宁市的客运班车将2张雪豹皮、1张棕熊皮托运至乌鲁木齐市,以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木*(另案处理)和依*(另案处理)。

2、2014年5月,被告人毕**在甘肃省临夏市皮子市场先后从他人处收购了4张雪豹皮,后利用临夏市至伊宁市的客运班车将4张雪豹皮托运至乌鲁木齐市,后在乌鲁木齐市文化宫附近的一家宾馆内以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木*和依*。

3、2014年7月,被告人毕**在甘肃省临夏市皮子市场先后从他人处收购了5张雪豹皮,后利用临夏市至伊宁市的客运班车将5张雪豹皮托运至乌鲁木齐市,后在乌鲁木齐市碾子沟附近的一家宾馆内以2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木*。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涉案的雪豹皮及棕熊皮。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8月23日,巴州森林公安局从木某处扣押了雪豹皮6张、棕熊皮1张,雪豹皮尾巴2条;2014年9月14日,民警从吴某某处扣押黑白相间疑似野生动物雪豹皮2张;2014年9月19日,民警从谢**扣押黑白相间疑似野生动物雪豹皮2张。

3、情况说明、移交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8月20日,焉耆县公安局四十里城子派出所在四十里城子镇阿克墩村三组进行入户访查中,发现一户居民平房内放有一堆野生动物毛皮。经过民警初步勘验,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雪豹皮六张、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熊皮一张。民警依法将雪豹皮和熊皮当场收缴,并于当天将上述珍稀动物皮毛移交焉耆**出所。2015年2月2日,巴州森林公安局民警将雪豹皮12张、棕熊皮1张移交至巴州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管理处。

4、案情说明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1日,焉耆县森林派出所向巴州森林公安局报案称2014年8月20日18时20分许,在焉耆县四十里城子镇一居民家中发现7张疑似野生动物皮张。巴州森林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并立案侦查。

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2014年9月13日辨认人吴某某从1组12张不同的男士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是向其出售野生动物雪豹皮的人,该人系木*;2014年9月13日,辨认人吴某某从1组12张不同的女士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是和木*一同向其出售野生动物雪豹皮的人,该人系依某;2014年9月14日,辨认人谢*从1组12张不同的男士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是向其出售3张野生动物雪豹皮的人,该人系木*。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司鉴字(233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涉案的7张动物皮张为雪豹(6张)和棕熊(1张)所有,雪豹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棕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6张雪豹皮价值600000元,1张棕熊皮价值20040元。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新农林牧鉴字(2015)第09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被扣押的6张雪豹皮制品价值为600000元。

8、证人木*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左右,木*在甘肃临夏市从毕**处买了1件雪豹皮大衣。2013年10月左右,毕**以15000元的价格给木*邮寄了2张雪豹皮、1张棕熊皮,当时是木*去乌鲁木齐市拿的货。2014年5月20日,毕**来乌鲁木齐市时,在毕**所住的宾馆内,木*以18000元的价格买了4张雪豹皮。2014年7月,毕**来乌鲁木齐市时,木*以28000元的价格买了5张雪豹皮。2014年6、7月,木*给乌鲁木齐市的谢*卖了3张雪豹皮,2014年5、6月,木*给马*部队的吴某某卖了2张雪豹皮。

9、证人依*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中旬,依*与其老公木*跟苏**电话联系,商定以15000元的价格从甘肃临夏的苏**手中收购2张雪豹皮,苏**将雪豹皮从临夏托运给了依*、木*。8月14日,依*、木*搭出租车来到苏**所住的宾馆,以30000元的价格从苏**处购买了4张雪豹皮,当场给苏**付了14000元,剩余的钱后面再付。2014年7月中旬,依*、木*将3张雪豹皮在乌鲁木齐卖给了谢*。2014年7月中旬,依*、木*跟吴某电话联系好后,在马兰部队的路边上给了吴某某2张雪豹皮,吴某某说找到买家后给他们消息。

10、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中旬,在乌鲁木齐吐哈石油大厦对面的长富宫酒店门前,谢*从木*处购买了3张疑似野生动物雪豹皮,其中一张发臭了,谢*以5000元钱买了发臭的那张皮,其他两张以各10000元的价格购买。

1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不知道木*的全名,但认识他。2014年7月中旬吴某某从木*那儿拿过2张雪豹皮,当时未付款。木*说每张6000或7000元,让吴某某转卖给别人。

12、被告人毕**的供述,证实毕**和木*做过4次交易。第一次是2012年2月或3月,在临夏市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木*一张雪豹皮大衣;第二次是2013年10月份,毕**通过临夏至伊宁市的班车将2张雪豹皮和1张棕熊皮托运至乌鲁木齐,之后木*夫妇来乌鲁木齐市提货,托运的2张雪豹皮和1张棕熊皮卖给木*的价格总共为15000元;第三次是2014年5月份,毕**通过临夏至伊犁的班车将4张雪豹皮托运至乌鲁木齐,后自己坐火车来到乌鲁木齐,在文化宫附近的宾馆内以18000元的价格将4张雪豹皮卖给了木*夫妇,当时他们只给了13000元,还欠5000元;第四次是2014年7月份,毕**通过临夏至伊犁的班车将5张雪豹皮托运至乌鲁木齐,后在乌鲁木齐市碾子沟车站附近的宾馆以28000元的价格将5张雪豹皮卖给了木*夫妇,他们先是将之前欠的5000元给了毕**,之后又将这次交易的10000元给了毕**,还欠其18000元,毕**说下次给17000元就行了。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毕**出生于1974年2月28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记录。

14、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10月10日,巴州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毕**网上追逃;2014年10月28日,甘肃**坊派出所电话传唤毕**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毕**到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后毕**暂押于临夏市看守所,2014年11月4日将毕**移交给巴州森林公安局押解到巴州,2014年11月6日毕**被巴州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以盈利为目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非法收购、出售,其中涉案雪豹皮11张,价值110万元、棕熊皮1张,价值200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毕成明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涉案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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