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巴州安**限公司诉被告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苗**现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巴州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85元,退还原告巴州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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