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巴州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巴州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现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巴州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3.43元,退还原告巴州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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