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诉被告吴**、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810.77元,原告已预交1810.77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胡**与文*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吴**、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华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璐**与查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黄**、新纪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钟**、黄**、新纪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张新地、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