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璐*桑木丹诉被告查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转让的土地位于若羌县,故本案应该由若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若羌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