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璐**与查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璐*桑木丹诉被告查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转让的土地位于若羌县,故本案应该由若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若羌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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