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马**及原审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6)托*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托里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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