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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托里县多拉特乡兴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李**因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斌、被告(反诉原告)托里县多拉特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反诉被告)李**于2016年1月12日,被告(反诉原告)李斌、被告(反诉原告)托里县多拉特乡兴农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月12日分别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的申请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斌、被告(反诉原告)托里县多拉特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斌、被告(反诉原告)托里县多拉特乡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李**的起诉。

原告(反诉被告)李**预交案件受理费24816元,减半收取124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负担;被告(反诉原告)李斌、被告(反诉原告)托里县多拉特乡农民专业合作社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斌、被告(反诉原告)托里县多拉特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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