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玉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玉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8元,邮寄费80元,合计268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