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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摄影会所与李**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于2014年4月到5月在原告处实习,从事门市工作,工资为保底工资加提成。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的哥哥在原告处有婚礼尾款未付清,故原告未支付被告2014年6月工资。被告就双倍工资等争议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原告的仲裁申请,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库劳仲案字(2014)第3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262元、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6月工资4131元、原告给被告补缴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65.5元。原告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当庭提供的由原告在仲裁庭审时答辩认可的原告与被告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的哥哥在原告处有婚礼尾款未付清,故未给被告支付工资的事实。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确认。结合被告的工牌、名片、工资册,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主张的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都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七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2014年6月的工资4231元(按照社平工资),缴纳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给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8262元(按照二个月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规定,原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65.5元(半个月工资为标准)。据此,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七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规定,遂判决:一、驳回原告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的诉讼请求;二、解除原告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与被告李**的劳动关系,原告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三、原告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李**支付2014年6月的工资4231元;四、原告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8262元(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3个月×4231元/月);五、原告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65.5元(半个月×4231元/月);六、原告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被告李**缴纳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

在劳动仲裁及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李**向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提交的工牌、名片、工资册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上班,与其成立劳动关系;另在劳动仲裁的庭审当中,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在其处上班,但在试用期中,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工牌、名片、工资册及劳动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之间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库尔勒市米兰印象水下婚纱摄影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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