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被告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王**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王**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邱**的起诉。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邱**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的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180.34元、邮寄送达费20元、鉴定费120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1590.17元,退还原告1590.17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04.94元,鉴定费8670元(被告均已预交),现由被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